西安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单处设施不少于350平方米
西安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单处设施不少于350平方米
西安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单处设施不少于350平方米
“新建居住区(jūzhùqū)严格按照(ànzhào)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、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(biāozhǔn)配建养老服务(fúwù)用房,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步验收、同步交付,确保新供应居住用地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%。”
日前,西安市民政局官网发布公告,《西安市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(zhēngqiúyìjiàn)稿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。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留意到,不管是新建住宅还是(háishì)已(yǐ)建成居住区,对于养老服务设施都规定了硬性指标(zhǐbiāo)。
民政部门是配建设(jiànshè)施的主管部门
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,是指用于建设养老院(yǎnglǎoyuàn)、老年养护院、社区养老服务站等各类为老年人提供(tígōng)生活照料、康复护理、文体娱乐、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房屋、场所(chǎngsuǒ)等设施。
根据《办法》,居住区(jūzhùqū)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、住建部门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(jí)辖区人民政府共同合作(hézuò)完成,并按照以下职责要求从严从实开展相关工作:
民政部门是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(de)业务主管部门,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功能配置标准,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布局(bùjú)规划与建设方案审批,对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工作进行指导,对辖区人民政府落实本办法(bànfǎ)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(jiāndū)检查。
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标准(每百户(bǎihù)不少于20平方米)纳入相关(xiāngguān)建设规划,负责落实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相关指标要求符合各宗地地块出让合同(hétóng)附具的规划条件。核发管理规划许可、规划条件核实、产权(chǎnquán)登记等相关工作。
住建部门按照职能及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督(jiāndū)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划(guīhuà)要求同步建设、同步交付养老服务设施,确保施工进度与质量。
应当临街达到(dádào)移交即可投入使用的标准
《办法》明确,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、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(pèijiàn)(pèijiàn)养老服务用房,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(tóngbù)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步验收、同步交付,确保(quèbǎo)新供应(yīng)居住用地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%。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临街、集中配建,简单装修,粉刷墙面,铺(pù)贴瓷砖,通水电气暖,门窗和厕所完善,达到移交即可投入使用的标准。
已建成居住区(jūzhùqū)无养老(yǎnglǎo)(yǎnglǎo)服务设施或养老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,由区县(开发区)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,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,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(děng)城市更新工作,统筹利用(lìyòng)公有住房、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(fángwū)资源,通过补建、购置、置换、租赁、改造等方式,因地制宜配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。规模较小具备集中建设条件的住宅群可采取集中配置方式。确保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均不少于350平方米(píngfāngmǐ)。
大型住宅小区(zhùzháixiǎoqū)项目可以适当分散布局,小型住宅小区可与相邻居住小区联合集中配置(pèizhì),但要(yào)避免出现用房分布小而散,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。
各区县(开发区)人民政府可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、学校、培训中心(péixùnzhōngxīn)、宾馆、疗养院、医院、厂房(chǎngfáng)等改造建设为(wèi)养老服务设施。鼓励盘活空置公租房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(shèqū)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、日间照料、康复护理、老年教育等服务。
养老服务设施宜靠近广场、公园(gōngyuán)
《办法》要求,建设单位应(yīng)按照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》(JGJ450)《无障碍设计规范》(GB50763)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,设计配建整体适用、空间(kōngjiān)连续的养老(yǎnglǎo)服务设施,不宜安排在布局分散、功能(gōngnéng)分割的位置(wèizhì),并符合适老化无障碍设施要求,建筑层高不低于3米(mǐ),主要出入口、通道及房间门净宽不小于0.9米,卫生间、浴室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.8米。
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辖区(xiáqū)内市政(shìzhèng)设施条件(tiáojiàn)较好、位置(wèizhì)适中、方便老年人出入、便于(biànyú)服务辖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的地段,宜靠近广场、公园、绿地等公共(gōnggòng)活动空间。应安排在通风良好、日光充足的位置,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、半地下层和夹层;房屋应预留有给排水(gěipáishuǐ)、电力、网络(包括有线电话、有线电视、宽带网线等端口)、燃气、厨房排污管道等条件,具备正常使用功能。用水、用电、用气、用暖等设备应独立计量,预留好接口及排风出口。
消防设施的(de)配置应(yīng)(yīng)符合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(GB55037)要求,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与污染源、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、存储等区域的距离应满足上述标准中有关规定。
住建部门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(jiànshè)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,定期开展专项检查,确保建设标准(biāozhǔn)和施工质量。
自然资源和(hé)规划(guīhuà)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情况进行规划核实,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的项目,不予通过验收。
应在接收后六个月内启动设施(shèshī)运营
《办法(bànfǎ)》明确,项目所在地(suǒzàidì)民政部门应在接收后六个月内启动设施运营,由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,优先委托专业养老服务(fúwù)机构管理,确保设施公益属性,鼓励采取“公建民营”模式(móshì)运营,根据实际无偿、低偿提供给有一定资质的企业、社会组织使用(shǐyòng),进行社会化运营,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。
各区县(开发区)民政部门每半年对本辖区配建养老(yǎnglǎo)服务设施运营情况统计一次,并将相关情况上报(shàngbào)市民政局;每年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评估,重点考核服务质量、安全管理、公益属性落实(luòshí)等内容。对评估不(bù)合格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运营方(fāng),责令限期整改;逾期未改的,依法收回设施并重新招标运营主体。
《办法》强调,任何单位和个人(gèrén)不得占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或(huò)挪作他用,不可出租、转让、抵押、空置、闲置(xiánzhì)。民政部门定期开展设施使用情况检查,有以上行为的,由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或收回配套养老服务设施,并追究(zhuījiū)相关责任人责任。
如有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(fǎnkuì)
(一)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:272559711@qq.com,邮件标题请注明“西安市居住区配建养老(yǎnglǎo)服务设施(fúwùshèshī)实施办法(shíshībànfǎ)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(二)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(yóujì)至: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民政局郭佳琪(收),联系电话:029-86786447,邮政编码:710018,并在信封上(shàng)注明(zhùmíng)“西安市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(fúwùshèshī)实施办法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(wèi)2025年6月14日,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建议时留下姓名和(hé)联系方式,以便进一步(jìnyíbù)联系。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毛蜜娜 摄影 袁金会


“新建居住区(jūzhùqū)严格按照(ànzhào)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、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(biāozhǔn)配建养老服务(fúwù)用房,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步验收、同步交付,确保新供应居住用地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%。”
日前,西安市民政局官网发布公告,《西安市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(征求意见(zhēngqiúyìjiàn)稿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。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留意到,不管是新建住宅还是(háishì)已(yǐ)建成居住区,对于养老服务设施都规定了硬性指标(zhǐbiāo)。
民政部门是配建设(jiànshè)施的主管部门
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,是指用于建设养老院(yǎnglǎoyuàn)、老年养护院、社区养老服务站等各类为老年人提供(tígōng)生活照料、康复护理、文体娱乐、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房屋、场所(chǎngsuǒ)等设施。
根据《办法》,居住区(jūzhùqū)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管理工作由民政部门、住建部门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(jí)辖区人民政府共同合作(hézuò)完成,并按照以下职责要求从严从实开展相关工作:
民政部门是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(de)业务主管部门,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功能配置标准,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布局(bùjú)规划与建设方案审批,对居住区配套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工作进行指导,对辖区人民政府落实本办法(bànfǎ)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(jiāndū)检查。
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标准(每百户(bǎihù)不少于20平方米)纳入相关(xiāngguān)建设规划,负责落实配套养老服务用房相关指标要求符合各宗地地块出让合同(hétóng)附具的规划条件。核发管理规划许可、规划条件核实、产权(chǎnquán)登记等相关工作。
住建部门按照职能及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所监督(jiāndū)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划(guīhuà)要求同步建设、同步交付养老服务设施,确保施工进度与质量。
应当临街达到(dádào)移交即可投入使用的标准
《办法》明确,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、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(pèijiàn)(pèijiàn)养老服务用房,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(tóngbù)规划、同步建设、同步验收、同步交付,确保(quèbǎo)新供应(yīng)居住用地规划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%。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临街、集中配建,简单装修,粉刷墙面,铺(pù)贴瓷砖,通水电气暖,门窗和厕所完善,达到移交即可投入使用的标准。
已建成居住区(jūzhùqū)无养老(yǎnglǎo)(yǎnglǎo)服务设施或养老服务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,由区县(开发区)人民政府制定规划和年度计划,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,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(děng)城市更新工作,统筹利用(lìyòng)公有住房、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存量房屋(fángwū)资源,通过补建、购置、置换、租赁、改造等方式,因地制宜配齐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。规模较小具备集中建设条件的住宅群可采取集中配置方式。确保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均不少于350平方米(píngfāngmǐ)。
大型住宅小区(zhùzháixiǎoqū)项目可以适当分散布局,小型住宅小区可与相邻居住小区联合集中配置(pèizhì),但要(yào)避免出现用房分布小而散,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的情况。
各区县(开发区)人民政府可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、学校、培训中心(péixùnzhōngxīn)、宾馆、疗养院、医院、厂房(chǎngfáng)等改造建设为(wèi)养老服务设施。鼓励盘活空置公租房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(shèqū)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、日间照料、康复护理、老年教育等服务。
养老服务设施宜靠近广场、公园(gōngyuán)
《办法》要求,建设单位应(yīng)按照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》(JGJ450)《无障碍设计规范》(GB50763)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,设计配建整体适用、空间(kōngjiān)连续的养老(yǎnglǎo)服务设施,不宜安排在布局分散、功能(gōngnéng)分割的位置(wèizhì),并符合适老化无障碍设施要求,建筑层高不低于3米(mǐ),主要出入口、通道及房间门净宽不小于0.9米,卫生间、浴室门净宽度不应小于0.8米。
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辖区(xiáqū)内市政(shìzhèng)设施条件(tiáojiàn)较好、位置(wèizhì)适中、方便老年人出入、便于(biànyú)服务辖区居民特别是老年人的地段,宜靠近广场、公园、绿地等公共(gōnggòng)活动空间。应安排在通风良好、日光充足的位置,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、半地下层和夹层;房屋应预留有给排水(gěipáishuǐ)、电力、网络(包括有线电话、有线电视、宽带网线等端口)、燃气、厨房排污管道等条件,具备正常使用功能。用水、用电、用气、用暖等设备应独立计量,预留好接口及排风出口。
消防设施的(de)配置应(yīng)(yīng)符合《建筑防火通用规范》(GB55037)要求,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。与污染源、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、存储等区域的距离应满足上述标准中有关规定。
住建部门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(jiànshè)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,定期开展专项检查,确保建设标准(biāozhǔn)和施工质量。
自然资源和(hé)规划(guīhuà)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情况进行规划核实,对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的项目,不予通过验收。
应在接收后六个月内启动设施(shèshī)运营
《办法(bànfǎ)》明确,项目所在地(suǒzàidì)民政部门应在接收后六个月内启动设施运营,由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,优先委托专业养老服务(fúwù)机构管理,确保设施公益属性,鼓励采取“公建民营”模式(móshì)运营,根据实际无偿、低偿提供给有一定资质的企业、社会组织使用(shǐyòng),进行社会化运营,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。
各区县(开发区)民政部门每半年对本辖区配建养老(yǎnglǎo)服务设施运营情况统计一次,并将相关情况上报(shàngbào)市民政局;每年对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评估,重点考核服务质量、安全管理、公益属性落实(luòshí)等内容。对评估不(bù)合格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运营方(fāng),责令限期整改;逾期未改的,依法收回设施并重新招标运营主体。
《办法》强调,任何单位和个人(gèrén)不得占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或(huò)挪作他用,不可出租、转让、抵押、空置、闲置(xiánzhì)。民政部门定期开展设施使用情况检查,有以上行为的,由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整改或收回配套养老服务设施,并追究(zhuījiū)相关责任人责任。
如有意见请通过以下方式反馈(fǎnkuì)
(一)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:272559711@qq.com,邮件标题请注明“西安市居住区配建养老(yǎnglǎo)服务设施(fúwùshèshī)实施办法(shíshībànfǎ)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(二)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(yóujì)至: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民政局郭佳琪(收),联系电话:029-86786447,邮政编码:710018,并在信封上(shàng)注明(zhùmíng)“西安市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(fúwùshèshī)实施办法征求意见”字样。
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(wèi)2025年6月14日,建议社会公众在提交意见建议时留下姓名和(hé)联系方式,以便进一步(jìnyíbù)联系。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毛蜜娜 摄影 袁金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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